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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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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管理活动中所做的主要是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实施行政许可;二是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这两方面的工作中,行政机关都可能出现违法行为。对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前面的条文已经作出规定,本条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中负有重要责任,比如,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许可人的宴请、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等。对于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项的责任,不少法律、行政法规都有专门规定。

  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督检查。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比如,根据计量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计量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但个别政府的计量行政部门却疏于监督管理,不依法检查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是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从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器具市场混乱,假冒伪劣计量器具充斥,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二是履行监督责任,但监督检查不力。比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但是,对于某单位大量非法占用土地实施违法开垦和建筑,某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虽然也去现场实施监督检查,但没有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严厉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开垦和建筑的行为,最终导致土地的破坏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加强监督检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使他们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二是由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不力,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不力,构成犯罪的罪名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等。比如,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七十八条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本章此前的条文所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中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从本条开始规定的是,行政相对人即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行政许可申请人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两类情形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两类情形中,一类是隐瞒情况。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并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个行为的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以法定的条件和标准为依据,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即依法准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即依法不予许可;同时,申请人也必须向行政机关如实提供自己的情况,相信行政机关会公正、公平地对自己实施行政许可。而明知自己不符合行政许可所要求的特定条件、隐瞒情况的行为,就会导致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而会造成危害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后果。比如,申请人要向行政机关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方面的行政许可,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活动,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即不得有严重传染性疾病,而申请人自身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却向行政机关隐瞒这一情况,在获取许可后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就会给公众的人身健康带来威胁。所以,行政许可申请人对于申请许可时隐瞒情况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后果。一类是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对很多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经常都是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明许可条件的材料实行书面审查,所以一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就可能扰乱行政机关正常的审查活动,甚至会导致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许可决定,并进而危害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比如,一建筑企业并不具备其从事申请等级的建筑资质的条件,却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机关的资质许可决定,然后从事大型建筑物的建筑活动,最后导致建筑物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及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所以,行政许可申请人对于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第一,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了但是不予许可,并给予申请人警告,要求其诚实申请,不得再有类似行为。第二,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如果有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即属于情节严重,其骗取行政许可一旦成功,就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所以,本条规定的一个有效措施,就是让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这是对其申请资格的限制。这一限制对各类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来说都是有力的约束。为什么要规定具备特殊的违法情形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事项的行政许可呢?基本的初衷是增加申请人的违法成本,促使行政相对人树立诚信观念,逐步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