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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权利大吗
秘书权利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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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权利大吗

以市长秘书为例:市长秘书,一般由市府办的副主任或者处长(科长)担任。在整个市委里起的是协调作用,虽然没有具体分管的部门,但是却与所有部门都有工作上的联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第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秘书长有实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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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有实权吗

法律分析:
秘书长只有地区市级以上才有的。秘书长在常委,有签字权。协调各部门关系关系,实权部门他都管的了。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省委秘书长是什么级别
提示:

省委秘书长是什么级别

省委秘书长是正厅级岗位、副秘书长当然是副厅级岗位,省委办公厅厅长当然也是正厅级岗位;即使由省委常委兼任省委秘书长,其省委秘书长的岗位依然是正厅级岗位。省委秘书长如果不是省委常委兼任,其秘书长依然属于省委领导序列,只是级别是正厅级的省领导而已;其他不是常委的正厅级干部则不属于省委领导,因此秘书长的地位高于其他正厅级岗位的领导。如果省委组织(宣传、统战)部长、政法委书记不是由省委常委兼任,那么这个组织(宣传、统战)部长、政法委书记,则就不属于省委领导序列;如果省委秘书长不是省委常委兼任时,也仍然属于省委领导序列。拓展资料:省委秘书长主管省委办公厅、政研室工作,负责机关内部的日常工作,主要分管办公厅的工作,例如安排书记、省长的出行视察来宾接待等等等等,直接一点说,他就是省委组织的大管家。党委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和参与各级党委的决策工作、计划工作、调研工作、公文处理工作、信息工作、服务工作、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工作、保密工作、信访工作、会议、接待和领导活动安排、档案管理工作、值班工作、机关后勤工作、办公室〔厅〕建设。不同机构的名称叫法有所区别,一般省、市(地级及以上)还保留秘书长的称谓,区、县、乡、镇等多称为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秘书长肯定是各级党委委员,一般均进入常委,比同级行政职务高半格,例如县委办主任是副处级,地级市市委秘书长是副局级,省委秘书长是副部级。

省委秘书长是不是省委书记的秘书?
提示:

省委秘书长是不是省委书记的秘书?

省委秘书长不是省委书记的秘书。省委秘书长是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之一。通常兼职省委常委,省直机关工委书记。负责省委机关日常工作,主持省委办公厅工作,省委秘书长正厅长级。省委书记是全省的最高领导人,负责省委的全面工作,什么都管,但只抓大事,不抓具体事情。省委书记主要侧重于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的部署和落实。负责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各种政治力量统一到党中央的路线方针之下。省委常委一般由以下干部担任:省委书记,省长,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省纪委书记、监察委员会主任,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长,省委宣传部长,省委秘书长,省会城市书记、副省级城市书记,戎装常委,省委统战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