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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制度改革政策 法律问题
高速公路收费制度改革政策 法律问题
提示:

高速公路收费制度改革政策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国务院将推进中央与地方两级运营管理等系统升级,深化收费站、收费车道、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门架系统硬件及软件标准化建设改造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体系。按照实现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辅以车牌图像识别、多种支付手段融合应用的技术路线,制定印发总体技术方案、工程建设方案、运营和服务规则、网络安全防护制度。(交通运输部负责,2019年5月底前完成)推进中央与地方两级运营管理等系统升级,收费站、收费车道、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门架系统硬件及软件标准化建设改造,加强系统网络安全保障。(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开展系统联调联试,基本具备系统切换条件。(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适时实现新旧系统切换,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新规
提示: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新规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规定,高速公路属于收费公路,具体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政府收费公路融资改革有什么不同之处?
提示:

政府收费公路融资改革有什么不同之处?

没有不同之处,自从2015年《预算法》修订出台后,国家对政府举债方式收紧和规范,政府不能再靠银行贷款对新修建的收费公路进行融资。原先政府“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模式无法为继,必须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满足全国所有收费公路的建设需求。 根据《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政府收费公路相关性、收费期限等因素,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一个地区的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扩展资料: 我国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类,前者通行费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除用于公路养护管理外,主要用于偿还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债务;后者通行费收入属于收费公路企业自有收入,主要用于收回社会资本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向社会披露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相关信息,包括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模、期限、利率、偿债计划及资金来源、项目名称、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建设期限、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及期限等。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会带来什么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